日前,沙特投資總局和公共交通領域相關部門制定了外資公司進入沙特公共交通領域的12項規范條件,具體如下:
外方合伙人份額不得超過70%;
沙方合伙人份額不得少于30%,且須取得沙特交通部認可的公交車運營執照;
外方合伙人近三年平均收入須符合營業執照授予條件;至少不低于30億里亞爾,或其資產不少于15億里亞爾,且須在沙特及其原始國均取得相關營業執照,公司員工數不得少于1萬人;
提供過去五年內合同執行方面的證明文件;
用于公交車供應、運營和維護的資金投入不得少于50萬里亞爾;
須符合勞工部規定的交通服務領域沙化比例,并作出相應調整;
過去十年內,在沙特或國外無注銷相關營業執照的記錄;
提供證明文件表明過去十年內,在沙特或國外申請營業執照時無因交通安全問題被拒的情況;
申請營業執照時,需向投資總局提供未來在沙特國內市場占有率發展規劃、技術轉讓規劃及改善交通安全規劃;
在發生自然災害或戰爭情況下,需按照沙特相關部門要求同意授權其使用公司所有的公共交通工具;
公司產品技術規格須符合沙特、海灣或國際標準;
向沙特公共交通部門提交改善安全狀況相關規劃以備審查和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