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2015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2016年4月,經國務院同意,環保部印發了《關于在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確定吉林、江蘇、山東、湖南、重慶、貴州、云南等7個省(市)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省份。2016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吉林等7省(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吉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于12月16日,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正式印發,標志著吉林省改革試點工作全面啟動。
按照《方案》要求,我省將從制定從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及人員的準入條件,確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繳庫方式;培育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修復治理、修復效果評估等技術隊伍,推動組建3-5支社會化專業隊伍;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和技術標準體系;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實踐,完善評估技術方法,探索建立符合吉林省特點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制度、訴訟制度、資金管理制度、績效評估制度和執行監督制度等具體工作入手,穩步推進試點工作。到2017年10月,全面完成試點工作,初步建立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程序完備、賠償到位、修復有效、資金安全、信息公開、公眾監督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和技術標準體系,為2018年全國推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提供可借鑒、可復制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