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等三項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旨在防控金融風險。
這次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修訂,涉及內容較多。
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按照持有金融資產的意圖和目的將金融資產分為四類(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分類較為復雜,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新修訂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規定,以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特征”作為金融資產分類的判斷依據,將金融資產分為三類,即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對此,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認為,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關于金融資產的分類發生了較大決策改變,對金融資產的新分類突出了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有助于推動企業在戰略決策、業務管理和合同管理層面提升金融資產和負債的精細化管理水平。
同時,新修訂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將金融資產減值會計處理由“已發生損失法”修改為“預期損失法”,要求考慮金融資產未來預期信用損失情況。
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對于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采用的是“已發生損失法”,即只有在客觀證據表明金融資產已經發生損失時,才對相關金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
“在當前金融深化的背景下,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金融風險的管理是現代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新準則要求基于過去、現在和前瞻性信息,按照 預期損失法 計提金融資產減值準備,將推動企業建立以信用數據和評價為基礎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提升應對信用風險事件和信用損失的能力。” 財政部會計司這位負責人說。
按照財政部的安排,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將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施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內上市企業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施行,鼓勵企業提前施行。保險公司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過渡辦法另行規定。